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6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伟与郑伟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郑伟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韭园沟乡人,住该村。被执行人郑伟风,男,1986年5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双城乡人,住该村,农民。黄伟与郑伟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被告郑伟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伟贷款本金11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财产保全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7160元,由被告郑伟风负担。因郑伟风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经申请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现权利人黄伟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一直未能查找到郑伟风和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6执恢5号执行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执行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 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