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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阆中世家物业服务公司与侯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阆中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兴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827号原告四川阆中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永,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军(特别授权),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黎,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阆中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阆中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阆中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阆中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国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晶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