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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16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火东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达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