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16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火东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达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