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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执字第1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德利机械厂与上海欣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德利机械厂,上海欣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19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德利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负责人姜勇,厂长。委托代理人薛晓东,该员工。被执行人上海欣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马钧康,董事长。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德利机械厂与上海欣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吴度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上海欣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德利机械厂加工费96180元;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上海欣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上海欣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德利机械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欣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给付9618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9618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上海欣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欣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分公司在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因案外人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提出异议,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歇业,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度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