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28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260号原告宋某某,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文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静结案登记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