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阜城县建桥乡许庄村民委员会与纪宗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城县建桥乡许庄村民委员会,纪宗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城县建桥乡许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纪宗新,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侯连俊,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宗亮,农民。上诉人阜城县建桥乡许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纪宗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阜城县建桥乡许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阜城县建桥乡许庄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阜城县建桥乡许庄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晓芬审判员 刘万斌审判员 吕国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红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