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市尚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农林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市尚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农林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尚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曾俊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农林宜,男,壮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尚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农林宜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农林宜尚欠申请人广西南宁市尚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费172669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合计人民币1746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农林宜除已偿还的161800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至今尚有12819元未执行到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昭建审判员 黄日山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品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