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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焦作群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发高导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群捷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九发高导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282号原告焦作群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保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政,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九发高导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富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群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发高导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审 判 员  吴明慧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成斐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