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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申某某、马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申某某,马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156号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村委主任。被告:申某某,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马某某,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申某某、马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有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吕吉霞人民陪审员  郑兆敏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壮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