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申某某、马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申某某,马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156号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村委主任。被告:申某某,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马某某,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申某某、马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有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翼城县南唐乡下阳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吕吉霞人民陪审员 郑兆敏人民陪审员 高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壮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