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吴庆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863号之一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告吴庆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蒋培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