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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柏清与刘建丰、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清,刘建丰,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保字第10-3号原告陈柏清,居民。被告刘建丰,居民。被告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法定代表人邹志勇。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东民二初字第577-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衡大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3702万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在衡大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3702万元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志明执行员  丁岳鹏执行员  汤红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邹 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