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吕强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957号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瑞琪、韦星阳,均系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强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强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以被告已主动清偿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西长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盛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楼英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