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某,葛某某,高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集信用社,住所地新野县樊集乡。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齐某某,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葛某某,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集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齐某某、葛某某、高某某、卢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