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行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福天来家居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福天来家居有限公司,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熊施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107号原告苏州福天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法定代表人陈金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伟国,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法定代表人程华国,局长。第三人熊施恒。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福天来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熊施恒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苏州福天来家居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已在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福天来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清远代理审判员  高文祥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