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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石灵、张水莲等与大鑫灯饰(惠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石灵,张水莲,大鑫灯饰(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106号原告:张石灵,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419,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张水莲,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44X,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俊君、林琪宝,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鑫灯饰(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明华。委托代理人:陈明学,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石灵、张水莲诉被告大鑫灯饰(惠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石灵、张水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石灵、张水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石灵、张水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古杏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