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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金明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13号罪犯金明,女,29岁(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9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9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对罪犯金明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金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金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于2015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在服刑期间履行完毕。金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金明综合表现材料及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另查明,罪犯金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金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予减刑。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意见,本院酌情采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鉴于金明属于累犯,且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对其从严减刑。因此,本院对北京市女子监狱报请的对罪犯金明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审 判 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