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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诉王兴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王兴隆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彭文平,职务主任。被告王兴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兴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欠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兴隆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治市城区常青办事处南关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冀永虎人民陪审员  连尧斌人民陪审员  陈璐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