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5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何太平与被执行人张石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太平,张石坚,卿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578-2号申请执行人何太平,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炉观镇石岩村*组。被执行人张石坚,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梅镇横竹村*组。被执行人卿晚云,女,193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城西路太园岭。申请执行人何太平与被执行人张石坚、卿晚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结,该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太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石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何太平经济损失13936.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卿晚云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何太平经济损失15926.9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石坚、卿晚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石坚、卿晚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承担执行立案费217元。被执行人张石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卿晚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卿晚云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卿晚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卿晚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剑新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刘胜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