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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何彩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彩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何彩英,农民。申请人何彩英申请宣告何兴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彩英称,申请人何彩英与被申请人何兴海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1991年离家出走,后便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及其他家属经多方查找仍无音讯。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何兴海死亡。经查,何兴海,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沈村村。申请人何彩英与被申请人何兴海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何兴海于199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兴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何兴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何兴海自1991年起即去向不明,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经家人寻找及本院登报公告均无其音讯,其妻子即申请人何彩英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何兴海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兴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