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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李士雨与赵继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雨,赵继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2427号原告李士雨,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振,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继泗,居民。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原告李士雨诉被告赵继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士雨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士雨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