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李正艳、王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李正艳,王红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2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李广明,总经理。被告:李正艳。被告:王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被告李正艳、王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