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好运来建材经销处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好运来建材经销处,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840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好运来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木材市场17号。经营者许开洪。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好运来建材经销处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好运来建材经销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好运来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68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好运来建材经销处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