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郴州市开发区雅君乐陶瓷批发与深圳中民长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贵昌、吴盛才、利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开发区雅君乐陶瓷批发,深圳中民长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贵昌,吴盛才,利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831号原告:郴州市开发区雅君乐陶瓷批发,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雅超。委托代理人:彭见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昱,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中民长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利晔。被告:吴贵昌,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吴盛才,男,户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利晔,女,户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郴州市开发区雅君乐陶瓷批发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颜梅芳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