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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催1号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在无锡市新区长江路16号无锡市软件园2层。法定代表人黄海毓,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行长。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遗失的票号为104000522753656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左明审 判 员  魏亦农代理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研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