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宏曼申请海燕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曼,程晓光,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207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曼,女,汉族,1980年2月19日出生,东胜区人,伊泰集团员工。被执行人程晓光,女,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东胜区人,伊泰集团员工。被执行人海燕,女,汉族,43岁,东胜人,个体。申请执行人张宏曼与被执行人程晓光、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8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晓光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8万余元股金的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程晓光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8万余元的股金分红款。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竞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