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高居倩与罗叶、李建、孔凡民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居倩,罗叶,李建,孔凡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保120号申请人高居倩,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罗叶,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李建,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申请人孔凡民,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人高居倩与被申请人罗叶、李建、孔凡民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叶、李建近亲属李长银名下50亩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承包费95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罗叶、李建近亲属李长银名下50亩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承包费95000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