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姜火旺与上饶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火旺,上饶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11行初10号原告姜火旺,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上饶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饶县旭日大道。法定代表人何党生,上饶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宣文丽,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东红,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火旺诉被告上饶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火旺以被告上饶县人民政府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的[2004]第00030号建设用地批准证书中所载征地范围并不包括原告被非法侵占的0.84亩水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无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火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火旺负担。审判长 董有生审判员 胡万德审判员 丁文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