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7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唐立钱与刘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钱,刘勇,深圳市坪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726号之一原告唐立钱。委托代理人李治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第三人深圳市坪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妮。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勇名下价值人民币12100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并由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6)金富泰诉保第43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立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勇名下价值人民币12100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