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秀破(预)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水良与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水良,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破(预)字第5号申请人:沈水良,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平湖市黄姑镇周圩村陆家滩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2197204212717。被申请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集镇。法定代表人:李金良,董事长。2015年10月15日,申请人沈水良以被申请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被申请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在2016年1月18日的《人民日报》上刊登公告,通知被申请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上述事项,并告知其提出异议的权利。被申请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申请人沈水良对被申请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由本院(2014)嘉秀王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其债权包括:货款9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申请人沈水良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申请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嘉秀执民字第2547-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又查明:2015年1月28日,嘉兴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注册成立,为乡办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为85.6万元;1998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乡集体与李金良等自然人共同出资,注册资金为518万元;2007年再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先后变更为嘉兴嘉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经数次增资,至2011年5月24日,公司注册资本为8001万元,出资人为14人,持股比例分别为:李金良(50.7%),吴强(33.4%),高静坤(9.38%),汪雪良(4.1%),李春华(0.4%),李煜良(0.4%),万有昌(0.29%),孔春发(0.23%),陆会松(0.17%),陈彩华(0.14%),顾水良(0.12%),龚会昌(0.12%),钱子松(0.06%),季明建(0.04%),公司的住所地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集镇。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破产清算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沈水良对被申请人浙江嘉旺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吴海峰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月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