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胡善强等六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胡善强,彭伏念,冯秋琼,黄须垒,黄佳莉,黄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胡善强,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伏念,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秋琼,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须垒,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佳莉,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先萍,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胡善强等六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证执字第19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胡善强等六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2309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 朗执行员 胡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