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暑光与广州欲霸称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民初88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80号之一原告:李某某,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姚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广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慧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