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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潘大军与任志向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大军,任志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潘大军,男,汉族,住所地敖汉旗。被执行人任志向,地址敖汉旗长胜镇长胜村本街。潘大军与任志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志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大军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志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大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志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大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任志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大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洪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