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达与刘丹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达,刘丹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2731号原告黄达,男,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刘丹志,女,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负责人郭明东,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黄达与被告刘丹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岩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达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达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余姝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