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江生与董志芳、高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生,董志芳,高关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民初857号原告:王江生。委托代理人:杨红耀、金华,均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芳。被告:高关泉。原告王江生与被告董志芳、高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茂树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江生的委托代理人杨红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志芳、高关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江生起诉称:被告董志芳于2013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若逾期还款借款人自愿每月向原告支付借款额5%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损失;被告高关泉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但二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借款,仅支付二个月利息。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董志芳立即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二、被告高关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志芳、高关泉在答辩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原告王江生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款合同、收条各一份,以证明被告董志芳于2013年8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代理费发票一份,以证明原告为主张本次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7,000元的事实。被告董志芳、高关泉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董志芳、高关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原告要求证明的事实。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所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董志芳、高关泉尚欠原告王江生借款本金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董志芳未按约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董志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关泉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未履行相应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曾于2015年9月11日就本案债务向本院起诉,后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后担保期间转化为诉讼时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现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起诉,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董志芳、高关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志芳应归还给原告王江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并支付借款100,000元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高关泉对被告董志芳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志芳追偿。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董志芳、高关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