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范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375号申请人方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关于方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贵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闫燎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