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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罪犯陈学渊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428号罪犯陈学渊,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侗族,农民,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石阡县。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铜中刑终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陈学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学渊等四名被告及其他二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6323.41元,被告人陈学渊赔偿8632.3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1月24日由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6年3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渊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已全部履行民事赔偿。另查明,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表、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龚令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