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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华勇与黄善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勇,黄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08号申请人: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黄善龙,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华勇与被执行人黄善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9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黄善龙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善龙的银行存款16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