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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兆顺与北京百果园度假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兆顺,北京百果园度假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417号原告朱兆顺,男,1940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宝满,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果园度假村,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蒋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硕,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兆顺与被告北京百果园度假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兆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宝满,被告北京百果园度假村的委托代理人李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兆顺诉称:2005年百果园度假村声称要到延庆度假村打温泉井,朱兆顺于2006年8月14日投资12万元、2008年4月29日投资15万元、2008年5月29日投资30万元,共计57万元。百果园度假村承诺这些投资的年利率为18%,半年一付。2007年5月30日,被告吸收朱兆顺为会员,朱兆顺交纳会员费2万元,被告承诺五年后返还全部会费并每年支付回报800元。此后被告支付了一部分利息,自2009年后便不再支付回报。被告实际是以投资入股为名向朱兆顺借款,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故朱兆顺诉至法院,要求北京百果园度假村返还本金57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012年4月2日,因北京百果园度假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延庆县公安局决定对北京百果园度假村立案侦查,现未侦查终结。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对朱兆顺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兆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三十二元,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朱兆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馨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