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楷宁与胡彧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彧,刘楷宁,游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楷宁。第三人:游涛。上诉人胡彧因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沙坪坝,应当由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约定向火锅店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火锅店所在地在渝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向约定管辖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