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成与谢川、曾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谢川,曾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成,村民。被执行人谢川,居民。被执行人曾光明,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川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宝马X5小型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成向本院申请对该车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川所有的车牌号为川K宝马X5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力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