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神木宏宇小额贷款公司与刘文学、呼美美、刘亚堂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宏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文学,呼美美,刘亚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489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宏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兰柱。被执行人刘文学,男,汉族,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美美,女,汉族,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亚堂,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宏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140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文学、呼美美、刘亚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4万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2140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