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叶美麟与被告刘新文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麟,刘新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325号原告:叶美麟,女,现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金昌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文,男。委托代理人:杨帆,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麟与被告刘新文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美麟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美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叶美麟负担。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勋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