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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叶美麟与被告刘新文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麟,刘新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325号原告:叶美麟,女,现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金昌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文,男。委托代理人:杨帆,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麟与被告刘新文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美麟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美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由原告叶美麟负担。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勋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