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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泽勇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泰丰纺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泽勇工贸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219号原告:山东泽勇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明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泽勇,职务:经理。被告:山东泰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汇源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平,职务:董事长。原告山东泽勇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丰纺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担保人刘洋名下鲁M×××××宝马WBAFG410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现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