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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伍国增与赵金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国增,赵金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30号之一原告伍国增。被告赵金栋。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10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赵金栋名下价值10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春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焦智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