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渠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247号原告渠某,农民。被告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渠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渠某承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冀相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