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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渠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247号原告渠某,农民。被告靳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渠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渠某承担。审判员  张明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冀相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