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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58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