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4327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玉坤与李俊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坤,李俊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327号之1申请执行人:刘玉坤。被执行人:李俊然。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俊然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龙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