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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4327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玉坤与李俊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坤,李俊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327号之1申请执行人:刘玉坤。被执行人:李俊然。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审结,该案(2014)寿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俊然银行存款xxxx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张龙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