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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宝银与刘文全、计永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银,刘文全,计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611号申请执行人田宝银,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文全,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计永莉,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田宝银与被执行人刘文全、计永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文全、计永莉向申请执行人田宝银偿还欠款500000元以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474元,合计507794元。申请执行人田宝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刘文全、计永莉住所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刘文全、计永莉人在法国。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刘文全、计永莉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计永莉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两套房屋产权(有银行抵押),2016年1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文全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两套房屋产权(有银行抵押),上述四套房产均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刘文全、计永莉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法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文全、计永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5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