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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28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9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构林镇。被告:许某某,女,生于1986年5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秋贵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朱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