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济执字第00497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6-03-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韩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赵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济执字第00497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韩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韩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杨某与赵某、韩某、韩某1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济民一初字第1984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韩某、韩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韩某、韩某1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韩某、韩某1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某在中国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百度“”